【班主任无任何过错,学校也是要为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过失承担责任】“太冲动了!”湖南湘阴,17岁学生在晚自习期间吃零食被班主任发现。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时,双方发生争执以及肢体冲突。事后学生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,批评教育并要求反思。可谁曾想,该学生却在事发半小时后,从4楼办公室的窗户坠楼身亡。目前,主管部门已对此事发布通报。 男孩小曾今年17周岁,是某学校的在校学生。戴某则是小曾所在班级的班主任。 9月25日晚上19时许,小曾像往常一样回到课室晚自习。可在晚自习刚开始不久,小曾却在课室内吃起了零食。班...
【班主任无任何过错,学校也是要为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过失承担责任】“太冲动了!”湖南湘阴,17岁学生在晚自习期间吃零食被班主任发现。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时,双方发生争执以及肢体冲突。事后学生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,批评教育并要求反思。可谁曾想,该学生却在事发半小时后,从4楼办公室的窗户坠楼身亡。目前,主管部门已对此事发布通报。
男孩小曾今年17周岁,是某学校的在校学生。戴某则是小曾所在班级的班主任。
9月25日晚上19时许,小曾像往常一样回到课室晚自习。可在晚自习刚开始不久,小曾却在课室内吃起了零食。班主任戴某发现后,上前制止。
可对于班主任戴某的制止,小曾不服气并与其发生争执,进而还发生了肢体冲突。
双方发生争执、冲突后,戴某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正常晚自习,将小曾叫到了学校的办公室。
小曾到了办公室后,戴某对其批评教育,并要求其反思一下,在晚自习期间吃零食的违纪行为。
小曾在办公室期间,学校的曾老师也进入了位于学校教学楼4楼的该办公室,且一直未曾离开。
可万万没想到的是,18时59分,小曾在一直都没有关门的4楼办公室窗户处,后仰坠楼。
最终,小曾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。
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,确认办公室内没有任何打斗的痕迹。即在房间内,小曾没有与人再发生肢体冲突。后经法医鉴定,小曾身体无明显外伤。
据此,公安机关初步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。
目前,主管部门发布通报称,善后处置工作已结束、家属情绪稳定。会严格规范教师教育行为,
1、对于此事,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。有网友认为,学生吃零食,又不是违反原则的事,老师没必要因此与学生发生争执,更不可发生肢体冲突。
也有网友认为,无规矩不成方圆,一个学生在晚自习吃零食不被制止,下次就会一个班的人在吃。那还要课堂纪律干什么呢?老师出发点没错!
还有网友质疑称:“孩子死了,家属情绪稳定?”
2、那么从法律上讲,如何看待此事呢?
首先,不偏不倚!在学校组织的晚自习期间吃零食,是不被允许的,这一点是没什么异议的。
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第7条规定,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,确有必要的,可以实施教育惩戒:(二)扰乱课堂秩序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;…(八)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。
第11条同时还规定,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,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,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,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,并予以教育管理。
也就是说,小曾在晚自习期间吃零食的行为扰乱了课堂纪律,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,班主任戴某有权将小曾带离教室并予以批评教育。
其次,老师批评教育学生时,一定要把握分寸。
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第12条规定,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、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;(二)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,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,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、心理的变相体罚;(三)辱骂或者以歧视性、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;
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显示,小曾在被带离课室前,曾与戴某发生过争执以及肢体冲突,且在办公室内也曾被戴某批评教育过。戴某的行为是否存在上述情之一,极其重要!且将影响责任的认定。
最后,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还显示,办公室的门一直没关,学校曾老师进入办公室后,直到小曾坠楼都未曾离开。即小曾是在其眼皮底下坠楼的。
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也就是说,即便班主任戴某之前的教育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。小曾在办公室内、在学校老师的眼皮底下,从4楼办公室窗户处用杠杆炒股是什么意思,后仰坠楼。学校都是难辞其咎的,即教育管理上存在明显过失。